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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被告人高空抛物获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吴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24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市某大厦查处“百家乐”网络赌博案的过程中,在民警即将进入该赌博场所时,被告人吴某直接将涉案参赌工具——一个电脑显示屏从20楼阳台扔至楼下道路主干道上。随后,民警将吴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将涉案参赌工具电脑显示屏从高楼抛至城市主干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系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 菁  罗 兰)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抛掷”行为既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上判断是否存在故意,又需要从行为人的行动上判断是否主动对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即“抛物”行为以故意且作为的方式加以实施。对于过失导致或者非行为人本身力量导致的物品坠落行为,不应当认为符合“抛掷”行为的要求,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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