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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九百余万积蓄被儿子挪用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九旬老人将900余万元积蓄转交给儿子,却被儿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笔数额巨大的钱款性质上究竟是借款、赠与还是保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将款项性质认定为委托保管款,且该笔款项的使用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儿子向老人返还全部款项,儿媳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

  九旬老人将900余万元积蓄转交给儿子,却被儿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笔数额巨大的钱款性质上究竟是借款、赠与还是保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将款项性质认定为委托保管款,且该笔款项的使用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儿子向老人返还全部款项,儿媳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至2021年,91岁的吕女士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难以独立打理个人财产,陆续将900余万元积蓄转账至儿子吕某的银行账户,委托其代为保管。吕某与妻子乔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房产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装修房屋等夫妻共同生活用途。

  2022年7月,乔某乙因病去世,其生前立下遗嘱,指定自己名下50%房产产权份额、300余万元银行存款由姐姐乔某甲继承,其余财产归丈夫吕某所有。2024年,吕女士发现委托儿子保管的900余万元被挪作他用,认为该笔款项是自己出借给吕某的借款,遂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吕某、乔某甲诉至福田法院,要求吕某全额偿还款项,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乔某甲抗辩称该笔款项系吕女士对吕某的赠与,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无借据、借贷合意等相关证明,双方不构成借款关系;吕女士与吕某均否认款项为赠与,案涉款项系老人的大额养老积蓄,推定该笔款项为赠与有违公平原则,故案涉款项亦不属于赠与。结合吕女士年事已高的客观情况、母子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款项的实际流向,法院认定吕女士与吕某之间存在委托保管的合意,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因案涉款项实际被用于吕某与乔某乙的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吕某向吕女士返还900余万元;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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