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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后台数据 共享充电宝合作现漏洞,渠道商因诈骗罪获刑

随着共享经济蓬勃发展,共享充电宝已成为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的常见设备。然而,在这一便捷服务背后,却有人利用合作模式与技术权限漏洞牟取不法利益。日前,长宁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新型网络诈骗案件,两名共享充电宝渠道商因篡改后台系统数据,骗取公司分账,最终以诈骗罪获刑。 据了解,共享充电宝租赁业务通常采用…

随着共享经济蓬勃发展,共享充电宝已成为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的常见设备。然而,在这一便捷服务背后,却有人利用合作模式与技术权限漏洞牟取不法利益。日前,长宁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新型网络诈骗案件,两名共享充电宝渠道商因篡改后台系统数据,骗取公司分账,最终以诈骗罪获刑。

  据了解,共享充电宝租赁业务通常采用公司与渠道商合作的模式,渠道商负责投放及推广业务,租金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案例中,涉事充电宝公司有一项规定:若客户单月租金累计超过99元,则默认客户购买该充电宝,所有权随之转移给客户。与此同时,公司为渠道商开放了一项用于客户服务的“部分退款”操作权限。

  2022年4月至2024年10月期间,身为渠道商的黄某、吴某发现了这一规则下的“生财之道”。他们针对那些客户已经支付99元并实际获得充电宝所有权的历史订单,利用部分退款的操作权限,通过在后台发起小额退款,修改订单性质。操作完成后,由于该笔订单的总金额因退款而不足99元,系统随之将本来的“卖宝”订单自动变更为“租宝”订单。

  这一篡改使得充电宝公司误以为相应充电宝仍处于租赁状态,并继续依据租赁分账模式,向黄某、吴某支付本不应存在的“租金”分成。通过如此“无中生有”地创造虚假租赁订单,二人累计骗取额外分利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衍生了很多新的商业模式和市场机遇,但与此同时也要警惕其伴生的新型技术性犯罪风险。商家在享受平台带来的利益时,必须恪守法律底线,任何试图利用系统规则非法牟利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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