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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违反限售承诺减持股份民事责任的认定 ——某上市公司诉丁某证券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某公司上市时,夏某作为该公司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在招股书中承诺:上市36个月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上市前股份数量15%;如违反承诺提前减持股份,应向投资者道歉、回购同等数量股份,并将减持收益返还给公司等。2019年8月,夏某和丁某离婚,夏某将630万股股份转给…

基本案情

2017年某公司上市时,夏某作为该公司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在招股书中承诺:上市36个月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上市前股份数量15%;如违反承诺提前减持股份,应向投资者道歉、回购同等数量股份,并将减持收益返还给公司等。2019年8月,夏某和丁某离婚,夏某将630万股股份转给丁某,丁某出具承诺函确认继续遵守夏某之前做出的限售承诺。2021年7月至11月,丁某违反限售承诺提前减持股票,减持价款约5100万元 。2022年,该上市公司依据上述限售承诺函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向公司返还违规减持股份价款、向公众投资者道歉。

裁判理由及结果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证券发行、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高管自愿作出的限售承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违规减持行为本身具有不当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股东承诺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上市公司据此要求该股东支付违规减持收益的,应予支持。违规减持股票收益的计算方法并不唯一,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计算方法。违规减持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的股价可能发生上涨、下跌与持平三种情况。在不同的股价变动情况下,违规减持收益可以参考下列原则认定:第一种情况是股价下跌时,违规减持收益的计算方式可以是“违规减持所得”和“合规减持应得”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情况是股价上涨时,如果仍然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将无法体现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惩戒作用,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此时可以参照限售承诺人在回购义务产生之日应付出的回购成本和其违规出售股票价款之间的差额确定违规减持收益,该差额是限售承诺人得以避免的一项支出,可以作为确定其收益的参考依据;第三种情况是违规减持价格和后续上市公司股价持平时,上述两种方法均无法适用,此种情况下可以参考违规减持价款的资金占用费确定违规减持收益。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根据第二种方法酌定丁某的减持收益为596.4万元。

广东高院改判:丁某向上市公司支付违规减持收益款596.4万元。

典型意义

证券交易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宏观上关系证券交易市场秩序、证券市场的稳定与风险,微观上关系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关系广大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和合法权益。公司上市时,大股东、董监高等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特定主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交易期限外自愿作出延长限制交易期、限制减持比例的承诺,是发行人向公开市场发布的积极信息,表明公司有意愿保持长期稳定发展、保持经营团队稳定,以及有意愿降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风险,这一信息是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违规减持股票是目前证券市场的突出问题之一,影响公开承诺的施行效果,损害市场诚信环境。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限售承诺的行为,与上市公司披露的减持制度不一致,导致公众投资者信赖的公司披露信息失真,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是上市公司诉股东违反限售承诺民事责任第一案,本案区分违规减持行为之后的股价走势,确定不同的减持收益计算方法的裁判思路,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行为非法收益的认定均具有参考意义。【合议庭成员:肖薇、刘文婕、王晶(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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