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version="2.0"><channel><title>深圳婚姻家事网</title><link>http://bthre.com/</link><description>深圳婚姻家事网_专业深圳婚姻家事律师_深圳离婚律师</description><item><title>当面临对方起诉离婚时，该如何妥善应对呢？</title><link>http://bthre.com/?id=614</link><description>&lt;p&gt;当面临对方起诉离婚时，很多人会陷入慌乱、焦虑甚至愤怒的情绪中，这是非常正常的反应，但更重要的是尽快冷静下来，用理性的方式应对整个流程。首先，要第一时间处理法院送达的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清单和传票等，仔细阅读对方的诉求是什么，比如是否要求分割财产、争夺孩子抚养权，或者有没有提出其他特殊请求，同时也要留意对方提交的证据，看看哪些是事实、哪些可能存在偏差。这一步的关键是“不逃避”，如果因为情绪抵触而拒收材料或拒绝出庭，反而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直接采纳对方的说法。&lt;/p&gt;&lt;p&gt;接下来，建议尽快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很多人可能觉得“自己的事自己清楚”，但离婚诉讼涉及婚姻法、财产分割、抚养权判定等专业法律知识，律师能帮你梳理案件的关键点：比如你们的共同财产有哪些需要举证，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比如收入情况、居住环境、孩子的意愿等），如果对方有不实指控，该如何收集证据反驳。律师还会根据你的情况，帮你起草答辩状——这是你回应对方起诉的正式文件，需要清晰列出你的观点，比如是否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具体要求，以及支持这些要求的理由和证据。&lt;/p&gt;&lt;p&gt;然后是收集和整理证据的环节，这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如果对方说“感情破裂”，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准备证据，比如如果不想离婚，可以提供你们近期仍有沟通、共同照顾孩子或家庭的记录；如果同意离婚，就要聚焦财产和抚养权：共同财产方面，要收集房产证、银行流水、工资单、投资账户信息等，证明财产的归属和金额；如果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嫌疑，要留意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抚养权方面，稳定的收入证明、孩子长期由你照顾的证据（比如学校的接送记录、家长会签到、医疗记录）、适合孩子居住的房屋证明，甚至孩子的书面意愿（如果孩子年满八周岁），都是重要的依据。另外，如果对方存在过错，比如家暴、出轨、赌博等，也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书、聊天记录等，这可能会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lt;/p&gt;&lt;p&gt;在等待开庭的过程中，尽量保持冷静，避免和对方发生激烈冲突，尤其是在孩子面前。如果双方还有沟通的可能，可以尝试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解，很多离婚案件通过调解就能达成一致，避免漫长的诉讼流程。调解时要明确自己的底线，但也要适当妥协，毕竟诉讼的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预期，调解反而能更快解决问题。&lt;/p&gt;&lt;p&gt;开庭时，要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不要情绪激动或说无关的话。回答法官的问题时要清晰、有条理，重点围绕自己的诉求和证据展开。如果有律师陪同，要听从律师的指导，不要擅自发言。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作出判决，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但要注意上诉需要有新的证据或理由，否则很难改变结果。&lt;/p&gt;&lt;p&gt;最后，无论诉讼结果如何，都要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离婚是一段关系的结束，但也是新生活的开始，不要沉浸在负面情绪中，多和家人朋友沟通，必要时可以寻求心理辅导。如果有孩子，要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保持稳定的陪伴和关爱，让孩子知道父母的分开不是他的错。记住，应对起诉离婚的核心是“理性、准备充分、借助专业帮助”，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Tue, 02 Jun 2026 09:02:35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怀孕期间男方能否提起离婚诉讼</title><link>http://bthre.com/?id=613</link><description>&lt;p&gt;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这是很多人在婚姻关系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详细分析。&lt;/p&gt;&lt;p&gt;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民法典》对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的离婚诉权有明确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女方和胎儿的合法权益，因为怀孕期间女方身体和心理都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需要更多的照顾和保护，限制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女方的身心健康。&lt;/p&gt;&lt;p&gt;那么，为什么法律会做出这样的限制呢？一方面，怀孕期间女方需要面对身体上的各种不适，比如孕吐、疲劳、水肿等，同时还要为胎儿的健康发育做准备，心理压力也比较大。如果男方在这个时候提出离婚，很可能会对女方的情绪和身体造成更大的伤害，甚至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另一方面，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都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女方怀孕期间，更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共同迎接新生命的到来。&lt;/p&gt;&lt;p&gt;不过，法律也并非完全禁止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存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那么，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呢？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女方怀孕是因为与他人通奸导致的，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可能会受理；二是女方存在严重危害男方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的行为，比如女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对男方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三是女方有其他严重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不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会对男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当然，这些情况需要男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lt;/p&gt;&lt;p&gt;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中的一些因素。比如，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是怎样的？如果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挽回，即使女方处于怀孕期间，男方也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婚姻问题，比如与女方协商离婚。不过，协商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男方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那么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是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提出离婚的。&lt;/p&gt;&lt;p&gt;另外，还需要考虑胎儿的权益。胎儿在出生后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离婚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胎儿的抚养、教育等问题，确保胎儿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可能会对胎儿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限制也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lt;/p&gt;&lt;p&gt;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怀孕期间应该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度过这个特殊的时期。如果出现了矛盾和问题，应该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轻易提出离婚。当然，如果确实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婚姻问题，同时要充分考虑女方和胎儿的权益。&lt;/p&gt;&lt;p&gt;总之，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不得提出离婚，但存在例外情况。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各方的权益，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Tue, 02 Jun 2026 09:00:18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起诉离婚立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title><link>http://bthre.com/?id=612</link><description>&lt;p&gt;起诉离婚立案的条件，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需要满足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为了确保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也能让后续的审理工作顺利进行。首先，最基础的是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原告得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比如丈夫或者妻子，因为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其他人比如父母、子女都不能代替夫妻一方去起诉离婚。&lt;/p&gt;&lt;p&gt;然后，被告的身份要明确，原告得清楚地知道被告是谁，比如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都得准确，这样法院才能把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让被告有机会应诉。如果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法院可能没办法立案，因为连被告是谁都不清楚，案件就没法继续往下走。接下来，原告得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且这个请求得有事实和理由支持。诉讼请求一般就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可能还会涉及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事实和理由部分，原告需要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比如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一方有出轨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者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等，这些都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的关键。&lt;/p&gt;&lt;p&gt;另外，案件得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来说，离婚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情况除外。如果是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正在被监禁，原告也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lt;/p&gt;&lt;p&gt;还有，原告起诉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比如起诉状、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能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有孩子，可能还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或者户口本；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需要提供财产的相关证据，比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这些材料是法院审查立案的重要依据，缺少必要的材料，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补充，或者不予立案。&lt;/p&gt;&lt;p&gt;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离婚。这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期，避免当事人反复起诉，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lt;/p&gt;&lt;p&gt;总的来说，起诉离婚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且有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以及提交必要的材料等方面。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法院才会受理离婚案件，之后才能进入审理程序，最终判决是否准予离婚。&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Tue, 02 Jun 2026 08:57:48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离婚诉讼流程通常需要多长时间呢？</title><link>http://bthre.com/?id=611</link><description>&lt;p&gt;离婚诉讼流程的时长并没有固定标准，通常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法院审理效率、双方是否配合等多种因素影响，一般来说，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都是有可能的。下面我来详细说说离婚诉讼大概会经历哪些步骤，以及每个步骤可能需要的时间。&lt;/p&gt;&lt;p&gt;首先是起诉阶段。想要离婚的一方需要准备好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相关证据材料等，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这些材料。法院在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看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法院一般会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之后，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需要在收到副本后的15天内提交答辩状。不过，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lt;/p&gt;&lt;p&gt;接下来是调解阶段。离婚案件在审理前通常会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看看能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就解除了，这个过程可能需要1到2个月左右。但如果调解不成功，就会进入开庭审理阶段。&lt;/p&gt;&lt;p&gt;然后是开庭审理阶段。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排期情况安排开庭时间，这个时间可能会因为法院案件数量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一般在立案后的1到3个月内会开庭。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如果案件比较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一次开庭就能审理完毕。但如果案件复杂，涉及的财产较多、子女抚养问题争议较大，或者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到庭等情况，可能需要多次开庭。&lt;/p&gt;&lt;p&gt;最后是判决阶段。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是3个月，也就是说从立案到判决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15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了。如果有一方上诉，那么案件会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是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时间只是一个大致的参考，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或者案件涉及到复杂的财产评估、鉴定等情况，都会导致诉讼时间延长。另外，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也可以申请撤诉，这样诉讼流程就会提前结束。所以，离婚诉讼的具体时长还是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确定。&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Tue, 02 Jun 2026 08:55:17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二次起诉离婚时，怎么了解具体的开庭时间呢？</title><link>http://bthre.com/?id=610</link><description>&lt;p&gt;二次起诉离婚时，了解开庭时间是推进离婚诉讼进程的关键环节，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多种途径和方法来获取准确的开庭信息，确保自己能按时参与庭审。&lt;/p&gt;&lt;p&gt;首先，当事人可以直接与受理案件的法院取得联系。一般来说，法院在受理二次起诉离婚案件后，会在法定的时间内安排开庭时间。当事人可以通过拨打法院的诉讼服务热线，向工作人员提供自己的案件编号、姓名等信息，询问具体的开庭时间。如果方便的话，也可以亲自前往法院的立案庭或相关业务窗口进行咨询，工作人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携带的材料。&lt;/p&gt;&lt;p&gt;其次，关注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在二次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法院会向当事人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传票上会明确记载开庭的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当事人需要注意查收自己的邮件、短信或者法院的送达通知，确保能够及时收到传票。如果因为地址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收到传票，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更新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免错过开庭时间。&lt;/p&gt;&lt;p&gt;另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委托的律师来了解开庭时间。如果当事人聘请了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律师会与法院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获取案件的进展情况，包括开庭时间。律师会将开庭时间告知当事人，并协助当事人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如整理证据、准备答辩材料等。&lt;/p&gt;&lt;p&gt;同时，一些法院还提供了网上查询开庭时间的服务。当事人可以登录当地法院的官方网站或者相关的诉讼服务平台，输入自己的案件信息进行查询。这种方式方便快捷，当事人可以随时了解案件的开庭时间和其他相关信息。&lt;/p&gt;&lt;p&gt;需要注意的是，在二次起诉离婚过程中，开庭时间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发生变更，如案件复杂程度、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因此，当事人在获取开庭时间后，还需要保持与法院或律师的联系，及时了解是否有时间调整的情况。如果遇到开庭时间与自己的重要事务冲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整开庭时间，但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lt;/p&gt;&lt;p&gt;总之，了解二次起诉离婚的开庭时间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通过与法院联系、关注法律文书送达、借助律师以及利用网上查询等方式，当事人可以及时获取准确的开庭信息，为参与庭审做好充分准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Tue, 02 Jun 2026 08:50:48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关于离婚再次起诉的间隔时间该如何计算呢？</title><link>http://bthre.com/?id=609</link><description>&lt;p&gt;离婚再次起诉的间隔时间计算，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当第一次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双方经调解和好后，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需要等待六个月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lt;/p&gt;&lt;p&gt;具体来说，间隔时间的起算点是法院作出不准离婚判决或调解和好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比如，法院在2023年1月1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该判决在1月15日生效（假设上诉期为15天且双方均未上诉），那么原告最早可以在2023年7月15日再次起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六个月”是一个固定的法定期限，不能随意缩短或延长，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lt;/p&gt;&lt;p&gt;所谓“新情况、新理由”，通常是指在第一次诉讼后出现了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新事实，比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或者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又或者发现对方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等。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不受六个月间隔时间的限制，原告可以随时再次起诉。&lt;/p&gt;&lt;p&gt;另外，如果是被告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起诉离婚，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也不受六个月间隔时间的限制。这是因为法律限制的是原告的起诉权，而被告作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其起诉权不受此约束。&lt;/p&gt;&lt;p&gt;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保存第一次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以便确定间隔时间的起算点。同时，如果存在新情况、新理由，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再次起诉。&lt;/p&gt;&lt;p&gt;需要强调的是，六个月的间隔时间并非绝对的“冷静期”，而是法律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而设置的。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使经过六个月的等待，再次起诉时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当事人在决定再次起诉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策略，以提高诉讼的成功率。&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Tue, 02 Jun 2026 08:47:58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男方婚内出轨时，女方要怎样获取证据</title><link>http://bthre.com/?id=608</link><description>&lt;p&gt;在婚姻中遭遇男方婚内出轨，对女方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但如果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获取合法有效的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获取证据的方法，希望能为女方提供一些帮助。&lt;/p&gt;&lt;p&gt;首先，要留意男方的日常行为和通讯记录。现在很多人的社交和沟通都依赖手机，女方可以在男方不注意的时候，查看他的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查看手机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侵犯男方的隐私权。如果发现有可疑的通话或聊天内容，可以进行拍照或录像保存下来。同时，也要注意观察男方的行踪，比如他是否经常晚归、外出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合理等。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在男方的车上安装定位器，或者通过行车记录仪来获取他的行踪信息。&lt;/p&gt;&lt;p&gt;其次，收集男方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和视频。这些照片和视频可以是在公共场合拍摄的，比如餐厅、商场、公园等。拍摄时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最好是在公开的场所进行。如果有机会进入男方与第三者的住处，也可以拍摄一些他们的生活用品、合影等作为证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进入他人住处需要经过合法的途径，不能非法闯入。&lt;/p&gt;&lt;p&gt;另外，还可以收集男方与第三者的转账记录和消费凭证。比如男方给第三者的转账、购买礼物的发票、酒店住宿的记录等。这些记录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获取。如果男方有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习惯，也可以通过信用卡账单来查看他的消费情况。&lt;/p&gt;&lt;p&gt;除了以上方法，还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比如邻居、朋友、同事等，如果他们看到过男方与第三者的亲密行为，或者听到过他们的谈话，可以请他们出庭作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才能作为有效证据。&lt;/p&gt;&lt;p&gt;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获取证据要合法合规，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比如不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能偷拍偷录他人的隐私等。如果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仅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lt;/p&gt;&lt;p&gt;总之，获取男方婚内出轨的证据需要女方保持冷静和理智，采取合法有效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Tue, 02 Jun 2026 08:44:09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感情破裂后，子女抚养费在不同阶段应该如何主张？</title><link>http://bthre.com/?id=607</link><description>&lt;p&gt;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可以个人名义主张&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吴小草与张小花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于2019年生育一子吴帅。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吴小草常年工作在外，对吴帅不闻不问，双方不断发生争吵直至感情破裂。2021年3月，双方分居已超过一年，张小花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由其抚养婚生子吴帅，并要求吴小草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吴帅年满18周岁为止。&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法院认为，离婚诉讼为复合之诉，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孩子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应以起诉离婚一方为主体，而非以孩子名义来主张。张小花起诉与吴小草解除婚姻关系时，应一并就婚生子吴帅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问题提起诉讼，而非以吴帅的名义，单独就抚养费问题另行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amp;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张小花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要求吴小草向婚生子吴帅支付抚养费。&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法官说法&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amp;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如被起诉一方始终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起诉一方可一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被起诉一方补偿其抚养孩子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夫妻双方申请离婚时，其子女尚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婚姻关系解除后应以孩子个人名义起诉&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吴小树与张小叶经人介绍后恋爱，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生育一女吴童。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多次发生争执，直至感情破裂。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婚生女吴童由张小叶直接抚养，吴小树自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每月向吴童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吴小树并未按照约定向吴童支付抚养费，并长期以其工资收入低等理由拒绝支付。因多次沟通未果，张小叶以吴小树为被告诉至法院。&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张小叶与吴小树离婚后，双方对其女儿吴童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吴小树应该按期向吴童支付抚养费。吴小树与吴童系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吴小树未按期支付抚养费，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由吴童作为权利人向吴小树主张抚养费，其母亲张小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案件审理法官依法向张小叶示明法律关系，并引导其修改立案材料，由吴童作为原告，张小叶作为吴童法定代理人向吴小树主张抚养费。&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法官说法&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并不限于父母双方已离婚的状态，父母双方未离婚但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根据该条起诉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amp;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子女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申请增加抚养费&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吴小林与张小木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4年生育一女吴依依。婚后双方性格不和，于2016年2月离婚，婚生女吴依依由张小木抚养，吴小林每月向吴依依支付抚养费500元。2021年9月，因吴依依上学后生活费用大幅增加，张小木一人难以负担抚养吴依依实际生活所需，要求吴小林增加每月的抚养费至1000元，吴小林以其再婚后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为由，拒绝增加对吴依依的抚养费用。张小木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法院认为，吴依依上学后生活费用大幅增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amp;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吴依依因上学导致实际生活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数额，其有权主张要求增加抚养费。抚养费纠纷的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本案中，如申请变更抚养费，应以被抚养人吴依依为原告，张小木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法官依法引导张小木修改立案材料并予以立案。&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法官说法&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amp;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amp;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实践中，除了要求增加抚养费，特殊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主张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给付能力或无实际给付能力，也可以申请适当减免抚养费，常见情形包括：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过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能力抚养的；一方处于服刑期间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lt;br/&gt;&lt;/p&gt;&lt;p&gt;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lt;/p&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Tue, 02 Jun 2026 08:42:06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儿子和继母争房产，谁持有的遗嘱才有效？</title><link>http://bthre.com/?id=606</link><description>&lt;p&gt;基本案情&lt;/p&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p&gt;李先生与陈女士多年前登记结婚，属于再婚重组家庭，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李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儿子小明，陈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儿子小涛，两人婚后便一起共同生活。李先生生前曾自己写下遗嘱给儿子小明。随后，李先生又请其同事陆某、陈某及法律工作者朱某三人的共同见证下，立下第二份遗嘱，明确表明将财产全部交由陈女士继承和处置，此前其他遗嘱一律作废。&lt;/p&gt;&lt;p&gt;在李先生去世后，小明表示不认可父亲留给陈女士的遗嘱，他认为李先生立代书遗嘱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应按本人的自书遗嘱继承，以自己要独自继承父亲的房产为由，拒不配合陈女士进行该房产的继承、过户等相关事宜。陈女士便将小明作为被告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lt;/p&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p&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p&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p&gt;法院判决&lt;/p&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p&gt;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份遗嘱均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关于内容抵触的不同遗嘱如何认定的法律规定，该法与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并无不同，即均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据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以原告陈女士所持的代书遗嘱为准。&lt;/p&gt;&lt;p&gt;&amp;nbsp; &amp;nbsp; &amp;nbsp;被告小明不认可原告陈女士的遗嘱，认为李先生当时患脑梗死，通过他人见证立第二份遗嘱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经核实两位遗嘱见证人的证言及视频等证物，证明第二次立遗嘱时，李先生与代书人及另二位见证人共坐一桌，其神态正常，在写字时落笔稳定。且被告小明所持遗嘱同样也是在李先生患脑梗死后所立，据此并不能证明李先生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代书遗嘱不发生效力或无效。综上，根据李先生所立代书遗嘱，其个人遗产均应由原告陈女士继承，继承后该房归陈女士单独所有。&lt;/p&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p&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p&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p&gt;法官说法&lt;/p&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p&g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因遗嘱人不识字或生病不能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lt;/p&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section&gt;&lt;p&gt;&lt;br style=&quot;margin: 0px; padding: 0px;&quot;/&gt;&lt;/p&gt;&lt;p&gt;&amp;nbsp;&lt;/p&gt;&lt;div&gt;&lt;div&gt;来源：江南法院新闻眼&lt;/div&gt;&lt;/div&gt;&lt;p&gt;&lt;br/&gt;&lt;/p&gt;</description><pubDate>Tue, 02 Jun 2026 08:39:22 +0800</pubDate></item><item><title>依法化解抚养费纠纷 筑牢未成年人成长保障</title><link>http://bthre.com/?id=605</link><description>&lt;p&gt;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妥善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化解家长之间矛盾分歧，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lt;/p&gt;&lt;p&gt;　　原告父母早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随着孩子成长，生活、教育、医疗开支不断增加，原有抚养费标准已难以满足日常开销，截至2026年5月，被告孙某已累计拖欠抚养费7200元。抚养孩子一方多次与对方催要抚养费，双方却始终无法就抚养费的给付及数额调整达成一致意见，沟通屡屡僵持，矛盾不断激化，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寻求公正处理。&lt;/p&gt;&lt;p&gt;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秉持亲情优先、调解优先原则开展工作。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细致讲解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费给付、数额调整、支付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明确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责任，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同时，法官劝说双方摒弃对立情绪，多站在孩子成长角度换位思考，不将夫妻矛盾转移到子女身上，共同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学业不受影响。&lt;/p&gt;&lt;p&gt;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疏导、情理结合调解，双方终于放下隔阂，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不直接抚养一方及时补齐原先拖欠的抚养费，今后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抚养孩子一方也同意对方按原标准继续支付抚养费，不再要求增加抚养标准。&lt;/p&gt;&lt;p&gt;　　最终，这场僵持已久的抚养费纠纷和平化解，既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缓和了双方家庭关系。法官提醒，父母离异不应影响子女成长，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应尽法定义务，希望离异家庭理性处理纠纷，以孩子利益为重，主动履行抚养责任，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lt;/p&gt;&lt;p&gt;来源：中国法院网&amp;nbsp;|&amp;nbsp;作者：陈昱伶 彭博&lt;/p&gt;</description><pubDate>Tue, 02 Jun 2026 08:36:17 +0800</pubDate></item></channel></rss>